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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产品认证报价,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铜陵产品认证,经认证机构确认后,自愿性产品认证,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产品认证流程,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